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运用促进处提出。异议以个人名义提出的,书面材料需写明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电话及真实姓名并签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我局将按规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格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的客观、公平、公正,凡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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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国家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园区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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