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月1日起,在国内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公司或经销商的车船的,可以申请退还相关车船税。 记者1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就此发布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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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中,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退还生产公司或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地点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退货月至该纳税年末期间的税款。 退货月以退货发票上记载的日期当月为准。
另外,地方税机关和国税机关应当合作,纳税人因质量原因发生车辆退货时,国税机关应当向地方税机关提供车辆退货发票的新闻,以减轻纳税人的纳税负担。
另外,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理征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信部公布的能源节约、新能源车船减税政策。 对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纯电动轿车和燃料电池轿车,应当积极取得车辆相关情况进行评估,征收车船税的应当及时退税。
另外,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以外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购买保险,保险机构代为征收车辆船税的,由注明已纳税消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征收保险单或保险费收据,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本纳税年度的车辆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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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2016年起汽车因质量原因退回可退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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