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宁一家企业的员工张先生在业余时间通过“滴滴打车”平台进行网络约车服务,去年7月下旬撞到了骑电动车的程先生,造成对方重度脑损伤,留下残疾。 为了赔偿问题,程先生向南京江宁法院起诉了张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企业。 昨天,江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车辆具有运营性质,保险公司只对支付保险的部分进行赔偿,在三责保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处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张某赔偿15.9万元多。

“网约车肇事保险企业拒赔商业险 司机自赔16万”

扬子晚报记者表示,这是江苏省第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赔偿事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通讯员江研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罗双江

合同车撞人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明明是用私家车投保的,却擅自从事运营

31岁的张先生是南京市江宁区某汽车企业的员工,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在“滴滴打车”平台工作。 去年7月28日下午,张先生从南瑞集团门口带着乘客前往恒大绿洲小区。 17时05分左右,小张领着乘客沿前庄路线从西向东行驶至清水亭东路丁字路口时,与坐电动车直行的程先生发生接触,程先生跌倒后颅骨受重伤,小张自己的车也被撞伤。 被送往医院后,昏迷的张先生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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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期间,程先生花了医疗费9.9万多元。 今年3月出院后,经司法鉴定,程先生因脑损伤导致轻度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受限,构成9级障碍; 颅骨缺损在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残疾。

由于没有相关路段的监控,警方无法调查事故双方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也没有划分双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时,张先生的私家车在一家保险企业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保险。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与保险企业取得联系,要求保险企业出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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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保险公司知道张先生当时在网上预约运营,立即拒绝了张先生的请求。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保险标的危险度大幅增加的,业主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重新约定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小张投保时,是根据私家车的性质付的保险费,比开车辆要低得多。 目前,张先生从事网络预约服务,改变了车辆录用的性质,但张先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商业保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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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一审中作出了判决——

私家车从事业务,保险公司不赔偿商业保险

张先生认为,驾驶网约车不属于运营。 另外,擅自使用家庭车辆或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出示证明义务,但对方没有告知。

今年5月,程先生将张某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诉江宁法院,索赔25.5万多元。 在法庭上,张先生认为,程先生乘坐电动汽车没有戴头盔,自己有过错,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警方无法区分双方的责任,但法院认为,事发时,张先生开车右转,程先生乘坐非机动车直行,转弯时必须避免直行,张先生不可避免,存在过错。 因为开电动车戴头盔不是法定义务,所以张先生认定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程先生在这次事故中发生的损失,首先由张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度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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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商业三责保险内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费和保险赔偿金是等价关系,保险费根据危险度的判断决定。 目前,驾驶车辆的保险费是家庭用的近两倍,这也是为什么,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企业的估算。 以家庭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运营活动的,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企业。 双方应协商是增加保险费还是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 否则,将对保险企业失去公平性。 这是保险法第52条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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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在此案中,张先生通过出租车司机接受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网约车订单,收取费用,符合运营特点,但张先生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另外由于其运营行为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负有商业三责。

根据 计算,法院查明程先生损失共计27.9万多元,保险公司在保险支付限额内赔偿12万元,扣除此前垫付的1万元,仍需赔偿11万元。 小张要赔偿剩下的15.9万多元,扣除垫付的5.9万多元,赔偿9.9万多元。

律师向网络交易平台提出交涉——

滴滴企业的参与部分应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后,记者采访了张某的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的王晓雪律师。

王律师表示,今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出租车行业技术改革的通知》。 通知要求,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对服务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承担先行赔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和司机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但是,其中被称为承运人责任的是比较车内乘客发生的意外伤害等,而不是比较程先生这样的车外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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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今年11月起施行的《网上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中,对网上预约车的准入也只设定了常规要求,对应投保的险种没有具体规定。

王律师认为,张注册“滴滴打车”时,中国没有任何规范可与网约车进行比较。 滴滴企业没有只将参加普通保险的私家车排除在预约平台之外,对于因家庭车辆运营服务可能发生的理赔风险,滴滴企业没有做出任何提示,而是收取平台费,参与劳动者收入的分配。 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事故发生后,滴滴企业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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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表示,她已经通过滴滴企业客服平台进行正式谈判,滴滴企业平台承诺在下午3点或4点左右给出正式答复,一旦有正式答复,将第一时间通知记者。 昨天下午,在发出消息之前,记者联系了王律师,但王律师告诉记者滴滴企业还没有回复她。 (文中当事人为假名(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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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看外国是如何判断

北京网约车事故,网约车平台责任[/s2/]

今年6月17日,在北京海淀区,秦先生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停在机动车道上的轿车乘客突然开门,秦先生撞了上来。 发生事故的是网约车,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保险企业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最近,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保险企业判决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相关费用的网络平台企业和擅自开门的乘客应当作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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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司机将接受网约车平台的分配,履行平台和乘客的客运合同。 因此,司机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损害他人财产的,由受劳务一方,也就是合同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采用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是因为这家保险企业只承担较强的保险内赔偿责任,关于商业三险,有合法的免责理由。 (扬子晚报网)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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