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撞坏护栏,进入非机动车道打伤7人,李志(化名)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2个月,罚款3000元。 9月1日,南漳法院判决该县骚动的“道路杀人犯”事件。

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李志酒后驾驶下巴f82961轿车,从南漳县城关镇樊湾村前往南漳县城关镇水镜街与卞河路交叉口,撞坏道路右交通护栏,撞上道路右非机动车道,行人曹某、冯某等7人。

现场群众电话报警,民警逮捕李志,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和采血检查。 1月22日,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显示,李志驾驶车辆时血液中酒精成分含量为106mg/100ml,为酒后驾驶。

这次事故经过南漳县公安局警察大队的调查、调查,李志认定对这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事发后,李志与7名受害者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6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其法庭上自愿认罪,犯危险驾驶罪后,与被害人自行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 (楚天速报)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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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漳一男子酒后驾车撞伤7人 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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