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本田技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于年被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双环不侵犯本田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宣布本田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被侵犯。 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本田状告双环外观抄袭案判决出炉:本田反赔1600万!”

本系列诉讼出价达3亿多人民币,双方纠纷经过管辖异议、宣告专利权无效、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民事纠纷撤诉、重新起诉等多条法律程序,旷日持久、纠纷多、案件繁多、社会影响巨大。 河北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人民三庭相关负责人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详细解释了这一系列案件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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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行为的相互起诉

2002年2月13日,本田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 2003年9月,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断定,双环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9月开始制造销售的双环laiba OS-RV汽车侵犯了上述“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此后多次向双环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经销商发出警告信等,起诉双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的专利权被直接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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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本田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关联企业向关联中国政府部门寄信,指控双环产品侵权,并通过多家报纸、网站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新闻,指出双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侵犯其专利权,对双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侵权诉讼。

2004年6月24日,本田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相关产品纳入“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停止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赔偿本田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等。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本田股份有限公司将经济损失额增加到34857.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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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双环股份有限公司对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田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在其合资同类产品cr-v汽车上市前和上市之初实施,对照者为中国同行业、同类产品,其目的明显是打压对方,提高自己产品的 是获得不正当竞争利益,严重干扰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产品,严重阻碍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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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双环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没有侵权的情况下,判断本田股份有限公司的恶意行为侵犯了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和名誉权,本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的损失36574万元,并进行相应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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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阶段认定本田是否侵犯了权利

在该系列案件中,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对方的专利权、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合法经营权和名誉权,是案件的两个核心焦点。 在河北高院一审和最高院二审的过程中,对两个问题的认定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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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环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经法院审理,对于普通客户而言,应注意从汽车主视图、侧视图和后视图三个方向购买的汽车,从其他角度看的涉案产品不是客户平时容易观察到的,而是核对的范围 对比相关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认为整体注意与细节比较有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似,相关产品不在相关专利的保护范围内。 基于此,河北高院一审判决本田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相关产品和相关专利构成相似的理由不予支持,驳回了诉讼请求。 本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后,最高院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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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发送警告书的两个阶段很重要。 在第一阶段,本田股份有限公司与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发出了侵权警告。 这种行为是专利权人正当行使专利权的维权行为。 第二阶段,本田股份有限公司未进一步证实存在侵权事实,继续放大发送不确定复印件的警告函。 这种行为不仅具有维护专利权的功能,还具有打击同行竞争对手、与交易对手赢得交易机会的效果。 最终,最高院二审维持河北高院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相关汽车不侵犯本田股份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一审判决,判决本田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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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警告应承担观察义务

与双环股份有限公司和本田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判决相比,河北省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进一步指出,专利权人为地寻求市场竞争的特征,破坏同行竞争对手的竞争特征,以不正当的方式滥用侵权警告,同行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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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股份有限公司前期发送侵权警告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是因为专利权人可以在提起侵权诉讼之前或起诉期间发送侵权警告。 发送侵权警告是与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协商处理纠纷的一环,法律中没有禁止此事的规定。 事实上,允许用这种方法处理争议,有利于降低维权价格,提高纠纷处理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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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专利权人通过警告信达到制止侵权的情况下,需要注意发送侵权信的方法、复印件和范围,不同的发送地点必须承担不同的慎重义务。 权利人发送警告的行为滥用,给同行业其他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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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当然义不容辞,但行使权利必须在合理范围内。 》河北省高院民三庭相关负责人介绍,本田股份有限公司和双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系列案通过二级法院审理,典型地阐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从相关产品常规客户的知识水平和识别能力出发,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虽然权利人发送警告信这一救济行为不需要以法院判定侵权为前提,但也确定了需要充分履行观察义务。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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