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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嘉兴市发布新能源汽车宣传细则,建议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享受国家补助的基础上,市、区给予补助。 公司客户、个人客户按销售价格抵扣补贴支付。 具体标准(一)新能源客车,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市区公共交通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贾政办发) 101号)执行。

“嘉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及申请流程发布”

(二)对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速计划)客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补助,国家和本市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 对纯电动轿车〔纯电动连续行驶里程r (工况法,公里)≥100〕,给予2万元/辆的补助,且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扣除国家补助后车辆售价的10%; 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速计划)轿车,将给予1万元/辆的补贴,本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辆售价的5%。 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卡车,根据电池容量给予400元/千瓦的补助。 纯电动专车、卡车全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量计划)专车、卡车全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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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租赁、微型客车等模式宣传新能源汽车的公司,不包括投资的新能源汽车(当地购买)及其充电基础设施总额)增值税,下同)达到1000万元的情况下,符合实际运行情况

(四)对公共快速充电站(桩、装置)根据实际设备投资额分别承担20%的补贴)、各公共快速充电站补贴不超过2万元。

(五)对经批准先完成10个以上充电站建设的小区,经审查入选示范小区的,给予房地产企业2万元奖金。

原文公告如下。

嘉兴市本级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操作细则

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 134号)、《关于促进嘉兴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若干意见》(贾政办发) 38号) )的

一、辅助条件

(一)车辆条件

1、符合公司和个人客户市级采购、品牌化和运行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新能源汽车被纳入工业和新闻部《车辆生产公司和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的条件

3、公司客户是指市级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经政府批准经营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新模式的企业机构。

(/h/) 4、个人客户是指市级户籍人员; 持有比较有效的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持有比较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且近两年在市级持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含额外缴纳)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驻嘉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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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条件

5、未在嘉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在嘉销售新能源汽车,必须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h/) 6、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事业的公司应当向嘉兴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事业指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 复印件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产品公告参数、产品售价、维护能力、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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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辅助政策

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得到国家补助的基础上,市、区给予补助。 公司客户、个人客户按销售价格抵扣补贴支付。 具体标准:

(一)新能源客车,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市区公共交通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贾政办发() 101号)执行。

(二)对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速计划)客车,按国家补助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补助,国家和本市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车辆售价的50%。

对纯电动轿车〔纯电动连续行驶里程r (工况法,公里)≥100〕,给予2万元/辆的补助,且本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扣除国家补助后车辆售价的10%; 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速计划)轿车,将给予1万元/辆的补贴,本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辆售价的5%。

“嘉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及申请流程发布”

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卡车,根据电池容量给予400元/千瓦的补助。 纯电动专车、卡车各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专车、卡车各市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以租赁、微型客车等模式宣传新能源汽车的公司,不包括投资的新能源汽车(当地购买)及其充电基础设施总额)增值税(下同) )达到1000万元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

(四)对公共快速充电站(桩、装置)根据实际设备投资额分别承担20%的补贴)、各公共快速充电站补贴不超过2万元。

(五)对经批准先建成10个以上充电站的小区,经审查入选示范小区的,给予房地产企业2万元奖金。

三、辅助申请材料

(一)单位或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h/)

由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公司或销售机构先行向客户代办,每季提交补助申请,填写《嘉兴市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1 )和廉政承诺书(附表3 ),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 (/h/) )。

1、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公司或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检验机构(需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意的机构)出具的已销售新能源轿车的检验报告

3、公司客户请提供。 购买公司组织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人客户请提供个人购买者的现场确认照片、户口本、身份证或居住证和2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说明书等资料。

4、车辆买卖合同、汽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说明)、纳税说明书、车辆全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书复印件;

5、销售车辆已取得国家补助的相关资料。

(二)以租赁、微型客车等模式宣传新能源汽车,为“一事一议”提供补助(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补助( (/h/) ) ) ) ) )。

市级“一事一议”项目明确由投资机构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根据投资机构提出的建设运营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提交市政府研究。 项目运营后,由投资机构提出补助申请,提供廉政承诺书(附表3 )和以下资料的复印件。

1、项目投资建设公司的组织代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工作指导组办公室项目的报告材料

3、“一事一议”项目建设战术合作协议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5、项目检查相关说明资料;

6、根据项目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

(三)充电设施补助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完成后,投资公司向办公室提交检测申请,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投资公司提交补助申请,填写《嘉兴市公共快充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2 (和廉政承诺书) (附表3 ) (/h/) )。

1、充电设施建设公司的组织代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特别鉴定报告

3、项目检查相关说明资料;

4、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提供检测检验和认证等材料;

5、充电设施必须具有公共或共享的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管理要求。 充电站运营单位应当为“远程信息技术”平台提供充电站设备实时状态新闻的数据接口,并纳入政府统一监管。 具体的接口参数可以另外提供。

(四)模型单元辅助

考核评选由办公室按照《嘉兴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园区评选管理办法》(办公室制定发布)组织实施。 每年模特园区的名额为10人,大致上各园区只能补助1次,不重复选拔。

四、资金申请和下达

新能源汽车补助由销售机构向所在地申请改革局,充电设施补助由投资机构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申请改革局的市级“一事一议”补助由投资机构向办公室申请。

辅助申请机构在各季度第一个月的10个工作日内装订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提交。 新能源汽车补助和充电设施补助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提交所在区发行局,所在区发行局受理后,该区财政局(分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营者签字盖章后,提交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组织网络公示,将公示结果提交办公室讨论审议,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

“嘉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及申请流程发布”

个人客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示范小区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顾客购买新能源汽车、“一事议”及充电设施配套资金,按属地大致由市财政和所在区财政按1:1比例分别承担。 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文件发放资金补助。 各区负担部分由区财政局、区发行改革局联合下发文件发放资金补助。

“嘉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及申请流程发布”

统一采用省级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补助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价格补助、充电设施建设及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等。 年底根据各区宣传应用任务完成情况报销省级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补助资金。 市级紧缺部分由财政统一安排,从市服务业快速发展资金列支。

“嘉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及申请流程发布”

五、监管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及其经销商必须严格区分公司的销售优惠和政府的财政补助,不得以财政补助纳入公司优惠限额,不得以已经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绝支付补助金,为财政补助提供新能源

(二)列入本市牌照、享受地方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在地方运营的,调查结束后,收回取得的地方补助资金。

(三)申请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完整性负责。 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消息、骗取配套资金、扣除配套金额未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除收回配套资金外,还将取消嘉应用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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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助资金应当专用于专项资金,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阻止、挪用。 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规定

(一)本实施细则自年9月1日起实施,比较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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