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记者万凌云通讯员符向军吕月娟() )“车门”发生惨剧,导致孕妇流产。 17日,丹阳法院公布了特别交通事故赔偿案。 记者了解到,死产流产在此类损伤不在法定残疾等级评定范围内的同时,如何合理弥补损失是法律“空白”的。 那么,这个“巨大的损失”到底“如何赔偿”? 丹阳法院近日开庭审理后作出答复。

“车主开车门撞倒孕妇致流产 法院判罚填法律空白”

车门撞到电动车,导致孕妇流产

法院方面表示,年7月,樊迁驾驶他人所有小型轿车,停放在丹阳市万善园区“面机厂”北侧道路路段。 打开驾驶室门时,撞到了沿着“面机工厂”北侧道路从东向西直行的伍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 当时,电动汽车的后座载着蔡艺。 由于意外碰撞,伍斌、蔡艺的受伤车辆受损。 此次事故发生后,丹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樊迁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伍彬、蔡艺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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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艺受伤后,住进丹阳市人民医院治疗。 遗憾的是,他被诊断为怀孕37周3天的死胎。

法院判处被告方近4万元的赔偿

经调查,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企业参加交强险和商业三方保险(责任限额100万),均参加了无赔偿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年11月,原告蔡艺向丹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樊迁和保险企业赔偿各损失7万多元。 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0元。

丹阳法院经审理,近期依法作出审理判决。 由于樊迁被告负有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保险企业在强权保险和商业三方保险责任限度内,原告蔡艺医疗费62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2元,误工费5000元,护理费18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费25000元,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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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支持原告对精神损害抚恤金的需求

主审法官说,原告在这个案件中的损害是不可估量的。 “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死亡流产造成的损伤,对个人来说可能会导致下一次怀孕的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比十级残疾的损伤后果要严重”,但这种损伤不在法定残疾等级评定范围内,如何合理弥补损失是法律漏洞,司法实践中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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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一个家庭来说,世代相传是我国以前的事,也是每个人心中根深蒂固的事,流产给整个家庭带来的精神损伤也是不可估量的。

所以,只靠原告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4542元来解决,显然不现实,不公平。 因此,只有酌情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需求,才能达到情理与法理学、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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