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工业新闻化部(以下简称工业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ICV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的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的一致性,推动ICV产业优质快速发展。 为此,《意见》从加强数据和互联网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加强产品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了11项具体意见。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介绍,ICV是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战术方向,处于技术快速发展、产业加速布局商业化的前期阶段。 但是,目前ICV在产品结构、功能实现等方面与以前流传的汽车有很大不同,车辆安全相关的基本特征、技术参数不断变化,相关国家也在加快政策法规研究、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 因此,结合国际政策法规的实践经验,尽快制定《意见》,确定大致要求,逐步探索开展准入管理,加快产品宣传应用,是推动汽车产业创新快速发展的需要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此外,汽车智能化、互联网化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便利,还有非法个人新闻、重要数据采集、利用等数据安全问题、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网络安全问题、驾驶自动化系统 指出还产生了功能不足等造成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在线升级(也称为ota升级)造成的车辆功能变更、可能引入性能的安全风险。 为此,编写《意见》,加强ICV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确定汽车数据安全、互联网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指导公司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把关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基于以上认识,工业和信息化部从去年开始组织领域力量,开展专题研究,起草ICV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相关政策文件。 并于今年4-5月,以《ICV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的文件形式通过工业和新闻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全修订后,并于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随后,根据各方面意见的反馈,结合我国最新法律法规要求和加强国际法规标准协调的需要,对《指南》复印件进行了完整的修订,加强了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并结合当前产业的实际和监督 然后,比较要点,制定与制作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ICV产品相关的技术规范。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此次《意见》分为“总体要求、加强数据和互联网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加强产品管理、保障措施”共5个部分、11个副本。 一、确定管理范围,强化企业广告主体责任二是加强数据和互联网安全管理能力三是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四、加强产品管理五是完善的保障措施。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照片:工业和新闻部装备工业一司

意见的原文如下。

关于加强icv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工信部通装〔202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相关汽车生产公司:

为了加强ICV生产公司和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ICV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和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总体要求

以学习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届中央第十九届中央第三期中央第四期中央第五届中央第五次全体会议的精神,立足新快速发展阶段,贯彻新快速发展理念,构建新快速发展格局,推进优质快速发展的要求,、 强化企业广告主体责任,加强汽车数据安全、互联网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2加强数据和互联网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能力。 公司应当建立汽车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确定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建立数据资产管理登记簿,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个人新闻和重要数据保护。 建设数据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比较有效的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依法执行数据安全风险判断、数据安全事件报告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生成的个人新闻和重要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在境内。 需要向国外提供数据的,必须通过数据出境的安全判断。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2)加强互联网的安全性。 公司应当建立汽车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依法执行互联网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电信卡实名登记管理要求,确定互联网安全责任部门和负责人。 具备保障汽车电子电气系统、组件和功能免受互联网威胁的技术措施,具备汽车互联网安全风险监测、互联网安全缺陷和脆弱性等发现和处置技术条件,确保车辆及其功能处于受保护状态。 依法执行互联网安全报告和处置要求。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三规范软件的在线升级

(三)加强公司的管理能力。 公司生产具有在线升级(也称为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时,要建立与汽车产品和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进行在线升级的安全影响判断、测试验证、保障实施过程、新闻报道 要确保车辆在进行在线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并告知车辆客户在线升级的目的、复制、所需时间、对一些事项的观察、升级结果等消息。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四)保证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公司在开展线上升级活动前,汽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并向工业和新闻化部备案。 涉及安全、节能、环保、防盗等技术参数变更的,应当尽早向工业和新闻部申报,保证汽车产品生产的一致性。 未经批准,不得通过在线等软件升级方法添加或更新汽车的自动驾驶功能。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加强四产品管理

(五)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公司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应当确定并告知车辆功能和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新闻、功能激活和退出方法和条件等消息。

(六)加强组合驾驶辅助功能产品的安全管理。 公司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时,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 组合驾驶辅助功能是指驾驶自动化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执行车辆的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并具备相应的目标和事情检测和响应能力。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七)加强自动驾驶功能产品的安全管理。 公司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时,必须确保汽车产品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1、自动识别自动驾驶系统的故障和是否持续满足设计运行条件,采取缓解风险的措施,以达到最小的风险状态。

2 .应具备人机交互功能,显示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状态。 在特定条件下驾驶员需要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时,应当具备识别驾驶员执行动态驾驶任务能力的功能。 车辆应依法合理采用灯光信号、声音等方法,与其他道路聘用人员交流。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3、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满足相关功能、性能和安全性要求,用于事故重建、责任判定及原因分解等。 其中,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包括车辆和系统的基本新闻、车辆状态和动态新闻、自动驾驶系统的运行新闻、行驶环境新闻、驾驶员的操作和状态新闻、故障新闻等。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4、满足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互联网安全等流程保障要求,模拟、封闭场所、实际道路、互联网安全、软件升级、数据记录等测试要求,车辆在设计运行条件下是可预见和可预防的

(八)确保可靠的时间空新闻服务。 公司应当确保汽车产品具有安全、可靠的卫星定位和定时功能,能够比较有效地提供位置、速度、时间等新闻,满足相关要求,支持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号的接收。

五保障措施

(九)建立自我检查的结构。 公司加强自主检测,发现生产、销售的汽车产品存在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安全、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安全等重大问题时,依法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同一产品,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十)加强监督实施。 工业和新闻化部指导相关机构做好ICV生产公司和产品准入技术审查等业务。 各地工业和新闻化、电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道路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十一)巩固基础力量。 工业和新闻化部将与各地相关部门、相关公司一道进一步完善ICV标准体系建设,加快修改汽车数据安全、互联网安全、在线升级、辅助驾驶、自动驾驶等标准规范制。 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公司加强相关测试验证和检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ICV相关技术和互联网安全、数据安全水平。 工业新闻部2021年7月30日

标题:“工信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公司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

地址:http://www.0317jhgd.com//dfqcxw/133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