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纠纷没有清算,有法院结算和头痛,应该经常不起草,律师认为法院应该受理账簿未清算的合伙纠纷。
一、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明确的被告、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归人民法院的被案范围和被诉法院管辖”,是为人民法院制定的四个基本要件。 根据这个规定,即使合作没有清算或者合作纠纷,只要满足上述条件,提供初步的起诉证据,就必须满足起诉条件,法院受理。

二、清算不是起草的前置条件

《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都设有专门章节规定了公司和合作企业解散事由发生后的清算责任和具体的清算手续,但个人合作没有通过上述两项法律进行调整。 《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个人合作结束后的清算义务,《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合作清算作为诉讼的前置手续。 因此,审判实践长期存在的合作纠纷案件不清算不受理,即使受理也驳回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以此为理由不起草表示公平

在许多个人合作的合作纠纷事件中,合作者之间多少存在亲属和朋友关系,财务管理比较混乱是不可避免的。 缺乏规范的明细表、合伙人各记账目普遍存在,纠纷形成后诉诸法院,各方要么提供部分账目,要么账目、财产由被告方合伙人管理,不积极合作,全面明确合伙经营的实际收入和支出等事实个别掌握账目和财产的伙伴擅自处理合作财产后,为了不清楚账目设置障碍,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 如果法院不区分情况,则一律以账目不清楚或未清算、合伙财产不可分割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不仅有违法的理由,而且损害一方伙伴的利益,表现公平。

四、解决个人合作纠纷“起草难”状况的对策建议

(一)引导当事人适当行使诉权;

诉讼是包括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具体诉讼过程中的请求、陈述可能不妥当,或者根据举证错误会产生不同的审判结果。 对于个人合伙纠纷引起的诉讼,必须从起草阶段引导当事人适当行使诉权。 表达指控要合法、规范,必须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诉讼。 为了明确案件的事实需要,必须根据需要及时提出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审计、委托鉴定等,尽量畅通诉讼途径。

(二)法院必须协助清算合伙帐户

伙伴之间已经结算,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或者证据充分,账目简单,且清楚的案件,法院可以经过结算证明书或者开庭审理,由审判员记账后依法作出判决。 合作财务混乱,账簿还不明确,应分割财产多而杂的情况下,原被告双方可以到达法院,且很多伙伴同意清算的情况下,可以规定法院成立清算小组的期限进行清算。 受理的合作纠纷案件先中止,清算结束后重新审理。 一般来说,清算组的成员指定由全体合作伙伴负责,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可以指定协商选出的人员负责。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评委、律师等专家确保清算结果的客观、公平。(三)委托审计部门审计合作账户;

例如,合作伙伴之间在合作支出、对外债权债务及盈余损失状况方面有很大的争论,合作账户的规范、完善或账户不足,但合作伙伴对结算状况能够统一口径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中,应立即向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 双方不想提交申请的,法院可以首先通过开庭审理或者交换证据,固定相关账目或者证明书,根据职权委托审计部门审查或者清算合作帐户。 合作建设不完全、不真实或者不建设的,合伙人分别记账,各有证明,口径不能统一的,法院坚持谁主张、谁提交证据的原则,向各方全面记账证明。 有些合作伙伴拒绝提供账簿,不能审计或者清算的,必须命令提交,告诉不提交有可能导致败诉的结果。 即使如此,拒绝提交的情况下,也可以确认确实有合作帐户,根据需要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合作伙伴销毁账目或者确实有账簿,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也拒绝提交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妨碍民事诉讼进行制裁,根据现有证据或者明确的事实进行审判法院依法审查审计机关出具的审查结果,当事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但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不承认其异议。 合作事实确实不清楚的,在告知原告有新证据后起诉,继续起诉的,必须驳回起诉。


大竹律师

标题:合伙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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