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内外ICV产业的迅速发展,相关政策的标准法规研究制定进入了密集期。 《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 2021年-2035年)》相继出台了配置车道协同相关任务的《国家远程信息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国家远程信息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等标准建设指南 深圳经济特区试点ICV立法以《深圳经济特区ICV管理条例》为中心征求意见; 广州市进入车-路-城“标准化”时代,发布了《广州市远程信息技术先导区建设总体技术规范》和《广州市远程信息技术先导区v2x云控平台技术规范》。

“国内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标准法规进展拆析”

公安部近日发布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将自动驾驶交通安全纳入管理范畴,并制定了测试、公道、事故责任等相关规定的复印件。 文案虽短,但对推进ICV商业化应用有重要保障意义。 本文简要梳理了ICV道路测试、标准法规、生产准入、道路采用及事故责任等方面的政策标准法规的进展情况,为领域人士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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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测试:中国的ICV道路测试开放度很高

截止到年底,国内宣布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的城市有27个,分别是北京、上海、广州、长沙、天津、重庆、肇庆、杭州、深圳、柳州、湖州、苏州、武汉、襄阳、济南、沧州、保定、西安、长春、平潭、合肥、阳泉、阳泉。 全国开放测试道路里程已超过3000公里,其中北京、上海、沧州自动驾驶测试道路里程分别为699公里、630公里、229公里,居全国前三位。

“国内智能网联汽车政策标准法规进展拆析”

资料来源:百度、智研

相关标准:预计框架完成,2025年形成详细的可支持的标准体系

国家已经围绕ICV相关汽车终端、新闻终端、道路终端等相关标准出台了标准建设指导方针,细分业务,各细分行业的标准研究、制定工作正在进行。

国家有关ICV相关标准建设指南时间表

序列号

文件名

登场时间

任务计划

1

《国家远程信息技术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1999年9月

年完成车载电子产品和服务平台关键技术标准和测试标准,建立车载智能终端安全和质量认证标准体系,推进电信产业服务平台标准在产业中的实际应用。

2

《国家远程信息技术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ICV )》

12月

到2025年,系统将形成能够支持高级自动驾驶的ICV标准体系。 制定100多个ICV标准,涵盖智能化自动控制、互联网化协同决策技术以及典型场景下的自动驾驶功能和性能相关的技术要求和评估方法,促进ICV与“智能化+互联网化”融合的快速发展,促进技术和产品的全面宣传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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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家远程信息技术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

2006年6月

到2009年基本建设国家远程信息产业标准体系。

4

《国家远程信息技术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车辆智能管理)》

2019年10月

到2022年底,完成基础型技术研究,修订ICV注册管理、身份认证和安全等行业要点标准20多项,为开展远程信息技术环境下的ICV道路测试、远程信息技术城市级验证示范等工作提供支持; 到2025年,系统将形成支持远程信息技术环境下车辆智能管理的标准体系,并对道路交通运行管理、道路协同管制和服务等业务行业的要点标准进行60多项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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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家远程信息技术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智能交通相关)》

2021年3月

到2022年底,将修订智能交通基础设施、交通新闻辅助等行业智能交通应急标准20多项,初步建立支撑远程信息技术应用和产业快速发展的标准体系; 到2025年,将修订智能管理与服务、汽车道路协同等行业智能交通关键标准20多项,系统将形成支持远程信息技术应用、能够满足交通运输管理与服务诉求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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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准入:可根据产品相关准入条件申请豁免

关于产品准入,国家一级尚未制定详细规定。 但是,年11月,工信部部长肖亚庆指出,加快产品功能要求、新闻安全等标准制定,加强国家法规协调,及时出台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此外,年4月,工信部对比《道路汽车产品准入新工艺、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判断方法》征求意见。 文件表明,道路汽车生产公司使用新工艺、新工艺、新材料,因此其产品不能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以向工业和新闻化部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并依照本法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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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层面,本月深圳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ICV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准入与登记”条中表示,符合ICV产品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产品已列入深圳市ICV产品目录。 另外,在ICV产品的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公布前,ICV生产公司可以向市工业和新闻化部门提出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经判断同意后登记在深圳市ICV产品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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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上的采用:暂时不允许公路上采用,意见征集稿计划实施登记制度

由于《深圳经济特区ICV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仍是征求意见稿,目前在法律方面还没有规定ICV如何合法上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提案稿)》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生产、进口、销售,需要道路通行的,应当申请汽车牌照。”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ICV管理条例》,ICV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ICV登记证书、牌照和行驶证后,可以在特区道路上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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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分类明确,产品缺陷问题最终追究生产和销售公司的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ICV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均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非ICV产品缺陷问题的情况,与普通车发生事故的情况基本一致。 但是,关于产品缺陷问题,《深圳经济特区ICV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要先向驾驶员提出赔偿,然后追究生产和销售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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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只是简单地提出一个大致的框架。 应当依法明确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公司的责任,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乘坐具有自动驾驶功能但不具备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车在道路上通行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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