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犯罪嫌疑人A与B商量用B的房产向某市某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并“承诺”有能力将批准的贷款与银行绑定,通过银行对外放贷,与银行共享抵押物,收取本息,非常安全。b同意。之后,甲、乙双方通过虚构的经济合同共同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乙方以其房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经审批,银行发放贷款800万元,其中24万元由甲方转给乙方(作为“与银行捆绑贷款”首月利息,月息3%),其余款项由甲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挥霍。由于甲方未能偿还到期银行贷款,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乙方抵押财产,乙方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审理过程中,银行因害怕内部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失职而被追究法律责任,主动撤回执行申请,取消了乙房产的抵押权,乙的房产最终未被执行。


温州律师

标题:担保贷款诈骗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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