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算账结息换条 计收复利 利息 利率 民间借贷
裁判要旨
借贷双方对前期的借款合同本息结算后,若前期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金额,可被认定为后期的借款本金。实践中,此种情形下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款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例索引
【濮阳市华龙区金鑫商场与梁怀坤、刘学安民间借贷纠纷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2570号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日期: 2017年12月1日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关于借款协议书存在计算复利是否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该规定于2015年9月1日实施,但在此前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涉及到确认合同效力方面可以适用该规定。因此,本案中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款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金鑫商场在原审中并未主张借款存在计算复利的问题,因此原审判决支持复利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濮阳市华龙区金鑫商场的再审申请。
标题:在民间借贷中“算账结息换条”即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借款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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