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已成为我国“十二五”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主要主题,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汽车工业也不例外。 我国汽车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汽车产品转型频率逐渐加快,报废汽车数量日益增加,回收利用市场潜力巨大。 《中国制造2025》确定地提出了“绿色快速发展”的战术方针,指出“快速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回收利用效率,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走生态文明快速发展的道路。” 汽车工业是典型的资源密集型产业,具有产业链长、领域范围广的优势,必须实践绿色快速发展,重视报废汽车的回收问题。

“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提高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技术水平,对改变报废汽车领域粗放式的快速发展方法,降低环境负荷压力和领域资源价格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仍然存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技术水平落后、拆解公司经营方式单一、生产者扩张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制约了领域的转型升级,不利于报废汽车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 总的来看,报废汽车回收水平不高主要受四个因素制约。

“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第一,法规要求落后,不利于领域的快速发展。 为了抑制拼贴画行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要求,报废汽车“五大组件”必须作为报废钢铁出售。 制定之初,这一要求非常必要,但随着形势的迅速发展,这使得一些车况良好的废旧车“大五”无法通过再制造等方法再流通,压缩了回收分解公司和再制造公司的快速发展空之间,造成了报废车

“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第二,生产者责任缺失,技术支持不足。 在汽车工业发达国家,都要求汽车生产公司承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首要责任,开展生态设计,为回收拆解公司提供拆解技术支持,参与回收网点的建设,便于报废汽车的回收、精细化拆解再利用。 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汽车生产公司对产品的可降解性设计、回收性设计关注不够,产品材料标识制度没有充分实施,很少涉及后端的实际回收过程。

“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第三,车辆报废的新闻共享机制没有建立,报废的车大量流失。 目前,我国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以钢铁价格对报废汽车进行经济补偿,价格远远低于非正规商人的估计。 但是,我国大部分省市对报废汽车的正规报废汽车,各相关机构“上下联动、比较有效的合作”的监管机制还没有形成。 将来要健全相关措施,共享报废汽车的新闻,促进报废汽车进入正规回收路线。 例如,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限制转籍; 更换新车时,如果以所有者名义报废汽车,且未进行正规的报废汽车,则不办理牌照登记和相关手续等。

“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第四,高附加值的利用水平低,制约经济效益的提高。 目前,我国的废旧汽车回收利用仍以废旧钢铁的销售为主,由于钢铁价格持续下跌,废旧汽车回收利用领域的盈利水平较低,陷入亏损。 另外,报废汽车中非金属材料的回收也不够充分,精细化筛选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 回收零件的销售是提高报废汽车回收附加值的第一途径,但我国由于法规限制、缺乏回收零件的判定标准、市场接受度低等原因,回收零件没有得到比较有效的利用,大多被作为材料进行回收利用。

“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汽车制造商对汽车产品的结构、材料组成、分解技术等最为了解,以生产者为产品回收解决的责任主体,从而比较有效地拉动产业链,提高回收利用水平,减少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欧盟等汽车工业发达地区通过在汽车领域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逐步发挥生产者产品报废回收的重要意义,极大地促进了报废汽车资源的比较有效利用,大大降低了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环境污染。 欧盟在2000年发布的2000/53/EC(elv指令)中引入生产者责任扩张,要求汽车生产公司进行循环利用、易分解的设计,限制铅、汞、镉、六价铬等4种有害物质的采用,参与报废汽车的建设。 elv指令中关于汽车产品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要求,对提高车辆的回收性、促进废旧车辆的收集和回收利用、降低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我国去年发表了《汽车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的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自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m1系汽车产品中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化 要求汽车生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发布报废汽车回收公司车辆拆解技术新闻的《管理要求》确定了汽车产品生产者在禁止使用有害物质、管理可回收率、发布拆解报道等方面的责任,建立了我国汽车公司健全有害物质和回收相关管理保障制度,建立了有害管理保障制度,

“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关于 等汽车产业发达地区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成功管理经验,我国目前对汽车产品的有害物质和可回收利用率实施了管制,但在汽车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延伸方面没有提出确定的要求,汽车生产公司在报废汽车回收利用过程中起着主体作用 很少参与废旧汽车回收系统的建设、再资源化技术的研发应用等,废旧汽车资源综合利用的整体水平还没有提高。 我国要尽快建立以汽车生产公司为主导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产业体系,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领域升级转型,为应对报废汽车的大规模到来做好准备。

“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比较我国废旧汽车回收利用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法规方面,建议尽快修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取消报废汽车“五大组件”作为废旧钢铁销售的限制要求,并借鉴欧盟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开展生产者责任延伸相关法律

第二,从政府的管理立场出发,建议各管理部门建立车辆报废新闻共享机制,在各环节限制和管理报废车辆进入非正规路线,提高正规路线的车辆报废率。

第三,从领域联动的角度出发,建议我国汽车生产公司积极参与汽车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试点工作,逐步发挥汽车生产公司的主导作用,探索直接回收、联合回收、委托第三方回收等多种生产者责任延伸实施方法。

第四,从技术提升的角度,汽车生产公司和专门从事废旧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的公司或机构合作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建立汽车生产公司、回收分解公司和资源再生公司的合作机制,开发汽车产品的绿色分解技术、旧零部件的再制造技术、 提出要突破汽车回收零部件的高附加值利用技术等,通过产业链的上下游,真正实现废旧汽车资源的回收利用。

“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作者是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数据资源中心回收部部长(

/ h// h// h /

标题:“生产者应成为报废汽车回收责任主体”

地址:http://www.0317jhgd.com//dfqcxw/85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