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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领域的迅速发展和国内立法对汽车召回制度的完善,汽车召回屡见不鲜。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警告说,销售者构成商业欺诈的,客户已支付定金的,可以要求赔一赔三。

年7月25日,客户陈某与某企业品牌汽车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双方约定购买车辆车型和车辆总价款。 合同签订后,陈某支付定金人民币1万元。 陈氏在销售大厅参加了购车砍价活动,请微信朋友帮忙砍价,朋友纷纷提醒陈氏所购车辆属于召回对象。 陈某向销售人员要求证明,但销售人员否认车辆没有质量问题,并主张。 陈氏随后确认销售人员说不属实后,未向销售人员支付任何款项,汽车销售人员也未向陈氏交付购买的车辆。 陈氏以汽车销售商和制造商隐瞒车辆召回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销售商和制造商退还定金1万元,要求赔偿3倍。

“销售召回车辆构成欺诈 客户已付定金可要求退一赔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称,在销售商向陈某出售车的前一天,有关部门宣布召回相关车辆。 根据规定,汽车生产者决定召回部分车辆的,应当向销售者报告已备案的召回计划,销售者应当至少在通知日当天知道车辆召回的事实,并立即停止销售有缺陷的汽车产品。 本案的汽车销售平台隐瞒车辆被召回的事实进行销售,构成商业欺诈。 因此,他支持陈氏要求返还定金和赔偿三倍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 (/h/) )。

“销售召回车辆构成欺诈 客户已付定金可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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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销售召回车辆构成欺诈 客户已付定金可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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