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半段的田某和企业的几位同事一起被邀请聚餐,但回到企业时,由于坐的是饮酒同事余某驾驶的企业车辆,车翻到了河里,车内3人全部遇难。 田的家人将企业和肇事司机的家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损失95万多元。 昨天,记者获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了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 田先生知道余先生酒后驾驶车辆有可能发生危险,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 必须自负20%的责任。 综合三者的过错程度,肇事司机余氏和企业分别承担60%、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南通小伙酒驾车翻入河致3人死 乘客负二成责任”

因酒后驾驶进入河里撞坏汽车,造成3人死亡

90后田某和余某是南通市通州区某纺织企业的员工。 年12月6日下午,供应商陆某为该企业送餐后,邀请该企业法人丈夫林某吃饭,田某、余某和其他3位同事也一同来到位于通州区川姜镇的酒店参加聚餐。

当天深夜11点,聚餐结束。 因为大家都喝了酒,所以经营餐饮店的陆某要请余某代驾,但余某表示自己很冷静并拒绝,田某也没有提出异议。 之后,余某驾驶公司的车辆带着田某和王某离开,其他人分别乘坐陆某拜托的两人的代理驾驶车一起回到公司。 代驾的两辆车很快返回企业,但余氏在行驶至姜竹线川姜镇三圩源村的途中进入河里,造成3人全部死亡的惨剧。

“南通小伙酒驾车翻入河致3人死 乘客负二成责任”

同月12日,经公安机关鉴定,余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达到116.5mg/100ml血液。 警察部门认定应该发生交通事故,余某醉酒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和王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工伤申请的结果是,为了赔偿而没有另外起诉

事发后,田家认为余是企业专职司机,事发时余驾驶企业车辆是尽职尽责的行为,当天聚餐明显与员工有关,事故发生时又在回企业的路上,向当地人社局申请了工伤认定。 年8月,通州人社局做出不承认工伤的认定。 田某家属不服,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南通小伙酒驾车翻入河致3人死 乘客负二成责任”

如东法院经审理,事发当晚,田氏参加的聚餐具有私人聚会性质,与员工无关,事故发生时,汽车开往企业方向,但无法说明田氏等回企业加班,无法认定为“上班下班途中”

工伤申请的结果是,田氏的家属为了赔偿问题向通州区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氏对该交通事故没有过错,要求法院判决让企业和余氏的家属承担95万元以上的损失。

放任危险发生的乘客的责任有两成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余某因酒后驾驶发生事故,乘坐的田某死亡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田先生明知余先生大量饮酒,有代驾,却不加制止地上车,对可能发生的危险放任自流,是自己有一定过错,必须自负20%的责任。

“南通小伙酒驾车翻入河致3人死 乘客负二成责任”

企业是事故车辆的所有者,对车辆不履行管理义务,也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三者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肇事司机余某和企业分别承担60%、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损失共计954851元,由三方按比例承担。

“南通小伙酒驾车翻入河致3人死 乘客负二成责任”

田的家人认为,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田在这次事故中不负责任,一审判决认为其责任的20%是不正当的,并向二审法院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审。

(/h ) )“田先生一边知道司机大量饮酒,一边乘坐着那辆车。 显然缺乏对自身安全必要的观察义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该案二审审判长钱泊霖介绍说,交通事故的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因此一审认定田氏自身有过错,据此减轻余氏的赔偿责任并不冤枉。 (南通网) (/h/)。

“南通小伙酒驾车翻入河致3人死 乘客负二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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