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消息称,计划购买新能源车的朋友们进行了观察! 市政府最近发布了《上海市鼓励购买和采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办法》。 新办法规定,未以个人顾客名义注册市专用牌照框的,可以继续免费申请新能源专用牌照框,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在本市有充电设施,市非营业性公共汽车框的说明如下 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不再发放专用许可证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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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月28日,客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申请专用牌照额度,也可以按照本市上次的新能源汽车政策办理。

原文如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快速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采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员会、运营、局:

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市经济新闻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制定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采用新能源汽车的实施办法》市政府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听从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

上海市鼓励购买和采用新能源汽车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为了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规划( 2021-2035年)》,比较有效地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s2/ ) ) ) ) ) )。

适用本实施办法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者其他相关车型目录,在本市销售采用,符合本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本市公交汽车、旅游团出租车行业采用新能源汽车,本实施办法不适用。

本市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的模式应用,并另行制定相关财政补贴政策。

第三条(角色分担) (/s2/ ) )。

市快速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实施方法实施的总体协调,判断本实施方法的实施效果; 该市经济新闻委员会指导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或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设立或授权的销售企业(以下统称“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落实(更换)电气设施的安装或配套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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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济新闻委员会接受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总体推广和协调的新能源汽车车型注册,指导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执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责任,并有组织地判断其执行情况; 配合该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员会,受理和审查顾客(含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新能源汽车专用许可证限额)以下简称“专用许可证限额”)的申请,并颁发确认证书。 细化落实新能源汽车及车用动力蓄电池数据采集和监测管理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与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部门合作开展车用废动力蓄电池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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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新能源汽车专用运营额(以下简称“专用运营额”)的管理,指导相关运营公司申请。 由该市经济新闻化委员会发行专用许可证限额。

市公安局负责新能源汽车相关登记,会同市交通委员会细化新能源货运车辆通行证支持办法。

市商务委员会指导监督二手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规范运营。

第四条(客户)

本实施办法所称客户包括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

客户是指本市党政机关、信用状况良好的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

个人客户是指信用状况良好,持有比较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在申请日前一年(含申请日)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况的下列人员:

(一)本市户籍居民

(二)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装警察;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申请日前24个月内到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2个月以上的上海的人

(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值,申请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来沪人员

(五)持有比较有效身份证件,在申请日前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籍人员。

本条所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相关情况,包括机动车驾驶中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受到暂停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专用许可证限额)

客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运营,未以个人客户名义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在本市非营业性客车总量控制的大致上下,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限额。

购买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加式)汽车的客户,专用许可证的申请额度也必须符合本市已经实施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充电设施。 以个人名义没有对非营业性客车限额的说明,没有采用非营业性客车限额登记注册的汽车(摩托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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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23年1月1日开始,如果客户购买了插入式混合动力(包括附加程序)汽车,本市将不再颁发专用许可证限额。

采用本市专用牌照限额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报废以及办理辖区外转移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被盗手续的,专用牌照限额自动失效。

第六条(专用运营限额)

根据本市现有运营车辆限额管理相关规定,新增运营限额时,优先发放专用运营限额。

专用运营限额不得逐车转移。 更新按专用运行限额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仅限于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的更新,不得更新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速计划)汽车。

第七条(通行便利性(

持有本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司,购买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或燃料电池汽车用于货物运输,市相关部门优先发放《货物汽车通行证》。

第八条(车型登记)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应当按照车型注册的要求,向市经济新闻化委员会提出申请。 市经济新闻化委员会登记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的申请,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9条(专用许可证金额申请(

本市通过“一网通阀门——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申请一件”等窗口进行新能源汽车确认证书审核。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客户申请专用牌照限额时,可以按照规定的途径和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市经济新闻委员会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和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提交的客户购车车型的新闻进行审查,符合专用牌照申请条件的,发给确认证书。

市交通委员会确认证件等相关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颁发专用牌照限额。

第10条(车辆登记手续办理(

客户可以凭购车发票、专用牌照限额、相关税费证明等资料,按照现行机动车登记登记相关手续,向市公安局申请车辆登记登记手续。

第11条(二手车转让)

发生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移交易,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受让人可以申请专用牌照限额,并向市经济新闻化委员会申请。 市经济新闻化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颁发确认证书。 市交通委员会根据确认证,发放专用牌照限额。 受让人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市经济新闻化委员会不再向受让人发放确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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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专用运营限额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移,且二手新能源汽车受让人继续用于运营的,受让人应当具备比较有效的专用运营限额。 转移地和受让人应当向市交通委员会申请,提供比较有效的说明资料,经市交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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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公共数据收集)

市经报委委托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以下称“第三方机构”),承担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控市级平台建设、运营维护、数据采集、数据研究与新闻发布等业务,《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 gb/t34014-第三方机构应当建立数据采集和采用的行为规则,向社会公示,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范的要求,收集、拆解、汇总、采用数据,切实保护顾客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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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制造商责任) (/s2/) ]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享受本实施办法的相关政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具备较强的研发和生产能力,为客户提供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严格遵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维修技术新闻公开实施管理办法》等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质量保证要求,并与《车辆生产公司及产品公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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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能源汽车制造商销售新能源汽车时,自主出示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参数说明书文件。 在顾客申请专用牌照限额时,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应向顾客及相关考核部门提供真实、完善、比较有效的车辆新闻,并将充电(更换)电气设施的建设纳入销售服务保障体系, 按照《上海市电动汽车充电)更换)促进电气设施互联互通秩序快速发展的暂行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负责为顾客执行符合智能化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的自用或专用充电)更换电气设施。 相关充(换)电设施满足客户实际需要,符合本市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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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要确保新能源汽车及机载动力蓄电池相关的数据采集能力,并积极告知顾客第三方机构实施数据采集和远程监控的依据、范围和用途。

(四)进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在国内设立或授权的销售企业是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主体,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海关监管机关申报。 进口新能源汽车及其主要零部件,必须符合我国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符合我国强制性认证和进口许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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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制造商严格落实上述责任,每年3月底前向市经济新闻化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公司责任判断自我调查报告。

第14条(车辆用动力蓄电池的监督管理(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或其指定的车用动力蓄电池制造商承担跟踪和回收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的主体责任时,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代码规则》( gb/t34014-)及相关标准对车用动力蓄电池进行代码管理,落实车用动力蓄电池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和跟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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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在本市销售新能源汽车,应当将车用动力蓄电池代码纳入销售合同的第一条款。 二手新能源汽车在转让交易过程中,转移目的地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和车辆流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进行车用动力蓄电池代码的跟踪收集,并将电池代码纳入车辆所有权转让合同的第一条款。 车用动力蓄电池代码采集未完成的,二手新能源汽车所有权转移时,本市不再颁发专用牌照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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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采用新能源汽车时,不得随意装卸、报废车用动力蓄电池。 新能源汽车报废时,车辆或车用动力蓄电池全体人员应当主动将车用动力蓄电池交还给合格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进行拆解处理。

第15条(退出机制(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对本市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废旧车用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处置、客户充电(更换)条件的落实等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后的监管工作 新能源汽车制造商不履行上述责任,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市经济新闻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提出改进要求后,仍不改进或改进后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享受本实施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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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监督管理)

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市经济新闻化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顾客(包括二手车受让人)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新能源汽车制造商对产品销售的一致性和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提供虚假新闻、资料,骗取专用牌照限额的,由市经济新闻化委员会吊销确认证书,市交通委员会收回专用牌照限额,市公安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颁发新能源汽车登记证书、牌照、行驶 客户将非营业性新能源汽车用于经营用途,未按照相关规定处置车用动力蓄电池的,经查询,相关情况将记入市公共信用新闻服务平台,3年内禁止申请专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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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比较有效期)

本实施方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客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申请专用牌照限额的,继续按照上次新能源汽车的购买程序和条件办理。

第18条(附则) [/s2/]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和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快速发展、应用规模宣传等因素,本市将适时调整本实施办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公司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经济新闻化委员会提出申请。

今后,本实施办法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上海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新闻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公安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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